服刑期間從監獄脫逃 被捕后數罪并罰被判16年
法制與反腐新聞網(wǎng)海南新聞(紀泉 王倩)罪犯符某邦,男,1968年出生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,1991年6月22日因犯搶劫罪、強奸罪被原海南省瓊南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(wú)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服刑期間,罪犯符某邦于1998年8月16日脫逃,2019年7月24日被抓獲?,F服刑于海南省三江監獄。
1998年8月16日早上,罪犯符某邦于服刑期間在監獄民警的帶領(lǐng)下前往??谑忻捞m區海甸四東路外勞,勞動(dòng)途中,罪犯符某邦向值班民警報告上廁所,隨后借機逃離現場(chǎng)。2019年7月24日上午,罪犯符某邦在白沙黎族自治縣牙叉鎮南仲村一籃球場(chǎng)附近被海南省三江監獄民警抓獲歸案。
另查明,罪犯符某邦因犯搶劫罪、強奸罪于1991年6月22日被原海南省瓊南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(wú)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1994年7月30日,被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,剝奪政治權利六年,1998年2月10日經(jīng)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,減刑后的刑期執行至2012年7月29日止,實(shí)際執行了四年零十八天。
美蘭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罪犯符某邦構成脫逃罪。罪犯符某邦到案后能如實(shí)供述自己的罪行,愿意接受處罰,對其可以從輕處罰;罪犯符某邦在前罪刑罰未執行完畢之前又犯脫逃罪,依法應數罪并罰;罪犯符某邦在被裁定減刑后,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而數罪并罰的,經(jīng)減刑裁定減去的有期徒刑一年依法不計入已經(jīng)執行的刑期,故罪犯符某邦前罪余刑為14年11個(gè)月零13天。據此,美蘭法院依法判決罪犯符某邦犯脫逃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(gè)月;前罪犯搶劫、強奸罪被判處無(wú)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后被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,剝奪政治權利六年,余刑十四年十一個(gè)月零十三天;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,剝奪政治權利六年。







